(2017)川0182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真勇与王洲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真勇,王洲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监5号原审原告杨真勇,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马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洲富,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审原告杨真勇与原审被告王洲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川018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许茂英审 判 员 苏立军人民陪审员 杨思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