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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宋吉伍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伍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吉伍,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莱阳市。2016年3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吉伍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占一、张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吉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吉伍于2017年7月15日15时许,酒后在莱阳市富水北路六交路口南200米路西广鑫投资公司滋事,莱阳市马山路派出所民警贺某、辅警吕某等人处警后预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时,该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将吕某的左小臂和贺某的右手食指咬伤。经法医鉴定,吕某、贺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吉伍的家人已赔偿受伤民警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吉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抓获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的证言,莱阳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被害人吕某、贺某的陈述,被告人宋吉伍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吉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吉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损失,本院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吉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王 海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