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魏建龙与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拘留决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5执529号被执行人吴国平,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叶清香,女,1991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陈秀兴,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魏建龙与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2017)浙1125执5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