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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魏建龙与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拘留决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5执529号被执行人吴国平,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叶清香,女,1991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陈秀兴,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魏建龙与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2017)浙1125执5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