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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立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业,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捕前住,无业。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业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份,被告人张立业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嘉苑小区3号楼楼下,盗得白色麦威电动摩托车一辆,并将赃物藏匿于住处。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麦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016年10月3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06元。(2)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立业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嘉苑小区5号楼下,盗得黑色骏越电动摩托车一辆,并将赃物藏匿于住处。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骏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016年10月3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3)2016年10月25日左右,被告人张立业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良村小区9号楼5单元楼下,盗得米黄色的陆威昂驰电动三轮车一辆,并将赃物藏匿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嘉苑小区地下车库的公共储藏室内。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陆威昂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2016年10月20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100元。(4)2016年11月15日左右,被告人张立业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席村南大街,盗得鸿雁12V80型电瓶两块,TKING90型电瓶一块,并将赃物藏匿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嘉苑小区地下车库的公共储藏室内。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鸿雁牌汽车专用电瓶2块,规格12V80型,2016年11月15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10元;TKING型汽车专用电瓶1块,规格90型,2016年11月15日市场价格255元。(5)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张立业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西帐村村委会旁,盗得白色大河牌电动汽车一辆,后将赃物喷涂成黑色,并将赃物藏匿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嘉苑小区地下车库的公共储藏室内。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大河牌电动四轮车一辆,2016年12月16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00元。(6)2016年12月10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张立业在石家庄藁城区石家庄职业学院宿舍楼门前,盗得东风之星客货两用汽车一辆,并将赃物藏匿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嘉苑小区地下车库。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东风牌ZQ1030N47DAC轻型货车一辆,2016年12月10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500元。(7)2017年1月初,被告人张立业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科技园门口北侧人行道,盗得津阳光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并将赃物藏匿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嘉苑小区地下车库。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津阳光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017年1月8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72元。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8543元,现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其中陆威昂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白色大河牌电动汽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为证。有被害人张某、李某陈述、证人任某证言、被告人张立业供述、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招领启事照片、工作说明、情况说明为证。有石家庄市第五医院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彩超医学影像报告单为证。有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押人员告知书、收押登记表为证。有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车辆收款收据、合格证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立业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立业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立业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赃物,并已部分发还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51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立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建辉审 判 员  魏 义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