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351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军,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陈卫峰,男,生于1983年1月2日,汉族。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