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万丰嘉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万丰世纪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青塔西路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万丰嘉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青塔西路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万丰世纪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21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万丰嘉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塔西路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路南延甲1号。法定代表人:金伟,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万丰世纪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300号。法定代表人:陈卫明,执行董事。上诉人北京万丰嘉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塔西路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万丰世纪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万丰嘉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万丰嘉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万丰嘉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北京万丰嘉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久豹审 判 员 肖荣远审 判 员 赵胤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廖 慧书 记 员 黄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