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玉楷受贿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106号之一被执行人:李玉楷,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李玉楷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粤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李玉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李玉楷的涉案受贿赃款97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粤刑终12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判决第一项对李玉楷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撤销了本院上述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李玉楷的受贿赃款87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李玉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刑事审判庭移送依法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对此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不动产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委托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一号区东院九栋701房屋一套房改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作出(2017)粤02执106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李玉楷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一号区东院九栋701房屋一套,并委托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协助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现有的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一号区东院九栋701房屋一套,但由于上述房产系李玉楷及其亲属目前唯一住房,根据本案的情况暂不宜执行,此外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又在服刑期间,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