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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与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57298号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院21号楼1层商业102号。负责人:邹锦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1单元401内08-09号单元。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物业管理费18697.0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判令被告支付能源费3317.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环球金融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为被告所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北京环球金融中心西楼*层*单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期限等,按照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单元物业费为“按套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50元”,于每月1日前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如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按欠费金额日万分之五支付加付滞纳金;合同还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均有权就争议事宜向大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被告尚欠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及能源费。为此,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旧未能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受北京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公司开发的“环球金融中心”项目行使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全权负责现场物业服务事宜。2015年7月3日,被告作为承租人与北京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环球金融中心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西楼*层*号单元,该单元建筑面积*平方米,租赁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原告授权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环球金融中心管理处与被告签订《北京环球金融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计费面积与使用协议中计费面积相同,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人民币50元;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单元三个月物业管理费的押金,并同时支付能源费周转金(适用于商业租户),及首月的物业管理费,后续每次交纳费用时间:每月1日(遇节假日提前)物业管理处会将次月物业服务费“缴款通知单”发送至贵租户,每月月底前(遇节假日提前)物业管理处会将上月账单,内容包括:特约服务费、能源费、空调加时费等各项费用的“缴款通知单”发送至贵租户,贵租户需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将上述款项交付至物业管理处财务部,以上费用逾期缴纳,物业管理处将收取应缴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原告称因被告拖欠业主房租,原告配合业主于2016年8月26日清退。原告提交缴款通知单、能源费缴款通知单、多次催款通知书,证明被告未缴纳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物业管理费18697.03元,以及能源费3317.5元。物业管理费自每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能源费自每月26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截至2016年9月30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共计612.86元。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在使用物业期间应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及能源费,逾期缴纳应支付滞纳金。原告主张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及逾期支付滞纳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物业管理费一万八千六百九十七元零三分、能源费三千三百一十七元五角、截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滞纳金六百一十二元八角六分,并以二万二千零一十四元五角三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六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樊艳华人民陪审员  邢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