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8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与楼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楼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28524号原告: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JAVIERGIMEN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翊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楼诚,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杭(系被告之妻),住址同被告。原告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楼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翊炜,被告楼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折价款147,000元,返还报销费用76,398.61元,返还手机款5,99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2014年3月,被告向集团公司隐瞒原告所有车辆情况,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以27,000元的价格转入自己名下,该车实际价值不低于100,000元,牌照价值达74,000元;2014年5月,被告私自通过报销程序,以北京万豪酒店及假日酒店住宿与会议名义,获取76,398.61元;同月,被告购置了IPHONE手机一部,由原告支付了手机款5,999元。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将上述款项返还原告。楼诚辩称,2013年原告公司管委会召开会议(被告未参加),决定将总经理的车辆由配车改为租赁,该辆丰田轿车管委会评估为51,000元,加上牌照50,000元,合计101,000元;当时总经理配车一年的费用为74,000元,故由被告将车辆买下,并支付给原告差价27,000元。2014年原告公司在北京召开了三次会议,开会时均用被告的信用卡支付开会所产生的住宿费、场地租赁费和餐饮费,事后再由被告向原告报销,当时都经过原告公司的财务审核。购买手机室因为工作需要(被告就职以来手机一直为原告提供),离职时被告已将手机归还给原告。故原告起诉的三节事实均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2月,被告与案外人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9年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被告转入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于2007年2月26日起担任原告公司的总经理。2014年11月21日,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遂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5年6月17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支持了被告要求恢复与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申请。2016年1月,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恢复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后不久,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再次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8月,原告公司的管理层(被告未参加)通过“公司车辆处置方案的比较”决议,其上记载:按照中国代表处的要求,所有中国公司的车辆,必须由保有改为租赁。对于公司的Camary(J75258)的处置,有二种方案。1:售给第三方车商,然后立即租用一辆相同的Camary车辆;车辆评估价格为5.1万,车牌价格5万,公司售车后1年内租车的费用为7.4万,以上收支相抵净额为2.7万。2:售给David(即被告),公司车辆的租用推迟1年左右的时间,公司获得转让车款,参照第一种方案的净额,第二种方案的车款转让金额应该相当于2.7万。所有参与会议的人员,同意以上比价方案。确定转让价格2.7万。转让后,满1年,安排租车。2014年10月,原告将车辆以27,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并已支付了转让款27,000元。另经查,原告公司的记账凭证记载,2014年5月20日,原告公司的职工沈洪明向公司报销住宿费和会议费共计76,398.61元,该笔报销经原告公司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后计入原告公司财务账册。还经查,原告公司的账册显示,原告曾购买手机一部,价格为5,999元,备注注明David(即被告)用。审理中,被告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14年11月25日的物品交接表,其上记载被告离职时交还原告IPhone5S手机一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三笔财产损害主张中,其一:丰田凯美瑞轿车系原告公司管理层决定出售给被告,价格也是原告公司管理层所确定,故原告所称被告系低价从原告处购得车辆,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其二:原告所主张的七万余元报销款,系原告公司的职工通过正常程序进行报销的费用,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三:原告公司购买后给被告使用的苹果牌手机,被告举证其在离职时已归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机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楼诚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41元,由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卞奎人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