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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大勇与胡江军、袁克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大勇,胡江军,袁克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750号申请执行人:程大勇,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胡江军,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袁克佩,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大勇与被执行人胡江军、袁克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袁克佩工资,现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经财产调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程大勇、胡江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