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7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晋志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106号原告:刘某,男,2013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法定代理人兼原告:程东燕,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晋志远,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祝,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在审理原告刘某、程东燕与被告晋志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程东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