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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傅仪荣与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仪荣,傅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985号原告:傅仪荣,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傅伟,男,1997年3月1日,汉族,住连城县,原告傅仪荣与被告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傅仪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傅仪荣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仪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傅仪荣负担。审判员 杨 义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