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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阚洪福与王雪、韩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洪福,王雪,韩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4573号原告:阚洪福,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王雪,女,35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韩艳龙,男,36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阚洪福与被告王雪、韩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洪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12.50元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宝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