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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蒋保弟与被告王洪波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保弟,王洪波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309号原告:蒋保弟,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和平,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波,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祁东县。原告蒋保弟与被告王洪波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蒋保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保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文剑乃审判员  曾芬芬审判员  唐玮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