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景龙、裴亚坤、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赵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恢131号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景龙、裴亚坤、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赵红霞: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景龙、裴亚坤、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赵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将本案的全部债权债务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