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双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付海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周双海,付海波,杨晓红,荆门市展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1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蒲阳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880916243X。主要负责人:金红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双海,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海波,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红,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展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长宁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0025740R。法定代表人:姚勇军,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三被上诉人付海波、杨晓红、荆门市展驰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或申请取证,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双海、付海波、杨晓红、荆门市展驰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付海波、杨晓红、荆门市展驰商贸有限公司就保险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艳华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喻富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菁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