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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7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綦江县鸿泰汽车修理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綦江县鸿泰汽车修理中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7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031-3。法定代表人:童思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綦江县鸿泰汽车修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电力大道文体姜家属楼,组织机构代码75926286-6。负责人:秦长强上诉人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綦江县鸿泰汽车修理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9月3日向上诉人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送达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26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代理审判员  陈 玲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广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