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刑申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刘莲生强奸、抢劫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461号刘洪斌:你因刘莲生强奸、抢劫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终字第625号刑事裁定,以“被害人许某某第一次报警仅称被抢劫,后来改变陈述是强奸;潘嘉博在2015年1月23日、2月5日供述刘莲生要求许某某进行了口交,后供述改变是发生关系;刘莲生不构成强奸罪,更不构成轮奸,即使构成强奸罪,量刑过重,请再审减轻刘莲生的刑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被害人许某某在第一份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因为被两名男子抢劫、强奸来报案。在后续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详细陈述了被强奸的事实。原审上诉人潘嘉博在侦查阶段、庭审的供述均稳定证明刘莲生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然刘莲生不供认强行与许某某发生性关系,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原判决认定刘莲生与潘嘉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许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确实、充分。你所提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