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幢*层。法定代表人:邓辉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干杭,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西区三江西路。法定代表人:郑天顺,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新华书店)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衢州工程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终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衢州新华书店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是本案衢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为实施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电子阅览室建设项目(编号QZCG20160922WJ002)、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平面设计实训机房建设项目(编号:QZCG20160922WJ003)、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汽修仿真实实训机房建设项目(编号QZCG20160922WJ004)三个合同的制造商,宏碁公司的专家出具了《评定意见书》,评定结论为:2U服务器在光驱内置安装的条件下,不能实现≥28个2.5寸硬盘或≥16个3.5寸硬盘的安装。从合同要求上理解,光驱:配置DVD驱动器是必选项目,而扩展≥28个热插拔2.5寸硬盘SAS/SATA硬盘或≥16个热插拔3.5寸硬盘SAS/SATA硬盘是可选的,那么,申请人选择必须安装的光驱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本案是“衢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的主体应当是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仅仅是代理人,其权利、义务需要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授权和追认。2、本案是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是法律上的合同主体,法院应追加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否则法院应当在向被申请人和申请人释明后,要求被申请人撤诉,由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原告起诉,被申请人不撤诉,应当驳回被申请人起诉。3、本案仅适用了“网上竞价”方式成立行政合同,本案合同第一点“说明”这就对本合同的履行定了性,即“合同基本条款是指采购人和成交商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作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成的专家组对服务器进行验收的结论依据表明,申请人依据遵守了合同的基本原则。4、本案案由错误,不应列为“买卖合同”,而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工程的验收,只要工程施工合同才有验收环节。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缺乏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陈述,而其又是合同主体,本案显然缺乏证据。2、《衢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内容不明确,责任在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其应当承担申请人的损失赔偿责任。3、申请人完成的工程应当认定为合格。专家出具的书面意见书表明,合同上明确的参数均能达到要求,而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均系招标文件上约定模糊及被申请人不予配合开放数据所致,最后并没有“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申请人完成了工程,从有利于相对方原则来判断,工程应认定合格。4、作为代理人的被申请人的某些管理人,主观上一开始就存在不让申请人通过工程验收的主观状态,是被申请人最终不让申请人通过验收的。2016年11月28日,原定的验收,因被申请人组织的验收人员系与被申请人竞标时的另一投标单位工作人员,其不按合同要求的验收行为致使验收未果。学校将该竞争单位人员叫来冒充监理人员参与验收,事先又不通知申请人,这明显是故意打击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反诉请求,驳回被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衢州工程学校辩称,坚持一、二审陈述过的意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再审审查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再审事由和请求进行审查,而不是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防止再审程序作为特别救济程序而异化为普通程序,从而既保障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并防止案件“终审不终”的情形,又发挥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对符合再审事由的,裁定提审或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对不符合再审事由或再审请求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对原审法院依其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裁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原审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显著不当的,才能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结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本案中,衢州工程学校因平面设计实训机房建设需要对相关设备采购及安装进行网上竞价,衢州新华书店通过网上竞价竞得平面设计实训机房建设项目。对衢州新华书店供应设备并安装的本案机房建设项目,在2016年12月7日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参与的验收时,存在正元一卡通系统无法与云桌面实现无缝对接的问题;在2017年3月2日一审法院组织的双方当事人到涉案设备现场调试时,也存在3D应用程序运行不畅、正元一卡通系统无法对接等问题。在衢州工程学校给予衢州新华书店整改机会后,衢州新华书店仍未能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衢州工程学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衢州新华书店承担18250元违约金,并不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显著不当,也不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至于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审查时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定意见书》,因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是本案项目设备的供应商,本案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且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亦非法定鉴定机构,故该《评定意见书》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判对本案设备质量问题所作的认定。衢州新华书店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衢州新华书店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启其审判员 徐乐盛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