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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芦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芦庆福,赵素敏,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甜,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路。原审被告:芦庆福,男,汉族,1958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赵素敏,女,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系芦庆福之妻,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芦甜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9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流行资金借款合同》第14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为有效约定,因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