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海伟与吕建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伟,吕建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316号申请执行人苏海伟。被执行人吕建栋。申请执行人苏海伟与吕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民终7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恢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