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文与梁佩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梁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春,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佩飞,女,1972年9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李文申请执行梁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4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梁佩飞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佩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代伟审 判 员 谭联贵审 判 员 马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高海龙书 记 员 贾麒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