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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俊平与钟善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平,钟善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900号原告:陈俊平,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善培,男,1945年1月4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华,女,1970年7月1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桑植县。系被告钟善培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平与被告钟善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平负担。审  判  员  卜忠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代  恋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