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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7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尉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尉学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428号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4层。负责人:张文鸿,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学斌,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尉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已预交739元,按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714元),由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