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冯敏与于海娟、桑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12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敏,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上诉人冯敏因与于海娟、桑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2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敏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敏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孟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