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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冯敏与于海娟、桑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12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敏,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上诉人冯敏因与于海娟、桑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2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敏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敏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孟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