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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87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段耀铭与陈劲、何小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耀铭,陈劲,何小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7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段耀铭,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劲,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小柳,女,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属被执行人陈劲所有的粤Y×××××号小型汽车一辆,得款75280元;属被执行人陈劲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俊景花园住宅小区C区07座718号摩托车位(权利证号:4622912),经评估、拍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另本院依法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劲、何小柳的银行存款16250.76元、1091.33元。上述得款共92622.09元,扣减本案财产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14033.33元后,余款76588.76元已退付予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文丁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