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兰爱娟与赵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爱娟,赵贵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民初1670号原告:兰爱娟,女,1966年3月7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赵贵江,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兰爱娟与被告赵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赵贵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日,被告赵贵江向原告兰爱娟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向兰爱娟借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利息1分2厘。借款人:赵贵江,2015年1月1日”。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贵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爱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元,由被告赵贵江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赵志光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晶晶代书 记员 林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