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娟娟与被告湖南润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娟娟,湖南润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3400号原告:蒋娟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润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政,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蒋娟娟与湖南润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稷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蒋娟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石,润稷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蒋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润稷地产公司协助蒋娟娟向“润稷.七里桥堡”所在区域不动产登记机构(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润稷.七里桥堡”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润稷地产公司向蒋娟娟支付逾期申请办理“润稷.七里桥堡”的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违约金(自2016年2月18日起计算,每日违约金金额为该房屋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至2017年7月18日止,违约金总额为27661元),3、本案诉讼费由润稷地产公司负担。润稷地产公司辩称:1、润稷地产公司为蒋娟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合同约定义务,应当履行;2、关于办理时间,依据润稷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应视为双方约定办理时间已变更到了2017年3月底前办房屋产权证书;3、关于违约金计算,依据润稷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所有业主办证时间应该是2017年3月底,据此,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时间只能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蒋娟娟提交的《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首付款收据、房屋维修基金、个人借款凭证、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装修押金收据、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台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润稷地产公司提交的判决书、承诺书,本院对其三性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1、2014年3月17日,蒋娟娟(买受人)与润稷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润稷地产公司将其建设的位于武陵区柳叶大道以南的润稷·七里桥堡1幢8层805号房屋出售给蒋娟娟,该商品房为预售的,预测建筑面积共116.94平方米,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4593.14元,房价款总金额为537121元。合同第九条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买卖人于签定合同时支付首付款167121元,余房款370000元以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在2015年11月18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出卖人承诺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向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第二十一条(一)款第2项对逾期办理所有权登记责任的约定为: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届满之次日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总额万分之1的违约金。2、2014年2月28日,蒋娟娟按约定支付首付款167121元,并由润稷地产公司向其出具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预收款专用凭据。随后蒋娟娟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并向润稷地产公司支付剩余房款370000元。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间届满后,蒋娟娟多次要求润稷地产公司协助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润稷地产公司均未协助办理,蒋娟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3、另查明,润稷地产公司至今未为润稷·七里桥堡的商品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蒋娟娟与润稷地产公司签订的《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润稷地产公司对蒋娟娟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润稷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协助蒋娟娟向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申请办理不动产证书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应自合同约定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合同约定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而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前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故本案违约金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2月17日【(2015年11月18日+90日)的次日】。润稷地产公司辩称已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的承诺书,承诺2017年3月底前办好两证是对原合同约定办证时间的变更。本院认为润稷地产公司为业主办理房屋的两证是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的约定义务,办理房屋两证时间被推迟,其根本原因是润稷地产公司无法取得有关行政机关的办证许可,至今也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责任是润稷地产公司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润稷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只是其内部的工作及人事安排,表明的是对业主要求尽早办理房屋两证的一种行动和态度,而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润稷地产公司单方向包括蒋娟娟在内的购房业主出具的承诺书仅是其单方意思表示,双方并未进行协商,蒋娟娟亦未在润稷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表示同意,不能视为是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对润稷地产公司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对于蒋娟娟第二项诉讼请求支付自2016年2月18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的违约金27661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润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蒋娟娟向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湖南润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娟娟支付逾期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27661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96元,由湖南润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文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