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武某某申请执行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生。被执行人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调字【2017】01号调解书,申请执行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其人民币33905.00元(含工资17351.00元,社会保险16553.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执行事项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起每月30前支付武某某人民币1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案件执行费409.00元由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曹文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天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