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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赣州市同创通讯有限公司与冯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同创通讯有限公司,冯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979号原告:赣州市同创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3号文化大厦第六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85989391Q。法定代表人:张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亨芸,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冯科军,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省玉林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市同创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赣州市同创通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同创通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同创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计1411元,由原告赣州市同创通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家春人民陪审员  刘润生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