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善芹、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芹,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张善芹,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1438539-8。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善芹与被执行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6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