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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与何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何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541号B栋1-2层1号。负责人金剑,该支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何芊,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何芊向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969129.62元,案件受理费13,332元,邮寄费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芊存款人民币969129.62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