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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文孝申请执行叶章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孝,叶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孝,男,生于1946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叶章会,女,生于1954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7)川0524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文孝申请执行叶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受理费1150元。另外被执行人叶章会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章会、陈绍宗共有位于叙永县天池镇新建街的商业用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100XXX、2011002XXX),但被执行人叶章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对被执行人叶章会的上述房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章会、陈绍宗共有位于叙永县天池镇新建街的商业用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100XXX、2011002XXX)。查封被执行人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