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绍佳、周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佳,周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694号申请执行人:王绍佳,男,1981年5月21日,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周喜华,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佳与被执行人周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周喜华的林权,经本院通知,所涉申请人均未缴纳评估费用,致使山场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此外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1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