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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任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傅小旭,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某,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于。2017年1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小旭、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任某和他人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斜口街办窑村机场路口东侧“串来串趣”饭馆门口吃饭时,同行人员因琐事与同在“串来串趣”饭馆吃饭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纠纷,进而厮打,致徐某某倒地,任某手持铁管击打徐某某身体及腿部,致徐某某受伤。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临)鉴(法伤)字[2016]0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徐某某左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罚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诉称,被告人故意伤害致其轻伤,应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任某赔偿其医疗费73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共计98504.3元。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任某致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对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示依法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任某和他人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斜口街办窑村机场路口东侧“串来串趣”饭馆门口吃饭时,同行人员因琐事与同在“串来串趣”饭馆吃饭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纠纷,进而厮打,致徐某某倒地,任某手持铁管击打徐某某身体及腿部,致徐某某受伤。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临)鉴(法伤)字[2016]0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徐某某左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受伤后,先后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医院、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检查并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胫髁间隆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2天。并造成其各项损失:医疗费6384.3元、购置下肢矫形器费用5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32404.3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任某供述证,2016年5月5日斜口机场路口发生打架,徐某某与邻桌人员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我们多人用板凳、棍棒、酒瓶等对徐某某实施伤害。在逃人员登记表上是我本人。2016年5月4日20时许,付某某邀请我、我舅舅姬某某、薛某、王某某和另外四、五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到斜口窑村机场路口东侧108国道路边的串来串趣饭馆门口吃饭。当时隔壁桌也有四、五个男子吃饭。我们一直吃到2016年5月5日0时10分左右准备离开,我已经走到国道路边了,薛某追过来对我说隔壁桌有个男的打你舅呢。我就从路边付某某车上取了一根铁管,长度1.5米左右,直径3厘米左右,薛某从车上取了一根木棍,长度有1米多,用绿色塑料胶带缠绕。之后我俩返回到串来串趣饭馆门口,隔壁桌的那名男子已经倒在地上,付某某用拳脚朝那名倒地男子身上和腿上胡乱踢打。我用铁管朝那名男子身上和腿上乱打了二、三下,薛某用木棍朝那名男子身上和腿上乱打了五、六下。之后我被王某某拉开了。付某某从薛某手里抢了木棍,又朝那名男子身上和腿上乱打,具体打了多少下我没有记清。之后我坐上付某某的车,拉着薛某和我舅姬某某离开了现场。我舅舅姬某某头被打破流血了,是如何受伤的我不清楚,我没有看到。对方人员受伤情况我不清楚。我打完人后把铁管放回了付某某的车上,后来付某某从薛某手里抢过木棍,打完人之后不知道扔到哪里了。对方受伤男子男性,30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中等体型,其他情况我不清楚。姬某某,男,40岁左右,斜口柳树村四组人;薛某,男,26岁,陕西省高陵县张卜镇岩王村三组10号人;付某某,男,39岁,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办付家村付七组人;王某某,男,40岁左右,斜口柳树村三组人。和我们一起吃饭的还有付某某叫的另外四、五个男子,我都不认识;对方还有另外三、四个男子,我也不认识;还有其他围观人员我都不认识,也没有留意。事情发生的具体位置就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办窑村机场路口东侧108国道路边的串来串趣饭馆门口。我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无异议。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2016年5月4日21时许,我、付某甲、武某某和付某乙四人在斜口机场路与108国道相交路口东侧串来串趣吃饭。我们去的时候旁边还坐了一桌有六、七个人也在吃饭。一直吃到5月5日凌晨0时许,旁边桌的人吃完准备离开,其中一名男子过来问我们你们在这说啥呢,我们对他说没说啥。又过来一名男子用脚朝武某某背上蹬了一脚,武某某就把桌子撞翻了,桌上烧开的汤撒了出来,我、付某乙和武某某都被烫到了。付某乙和武某某见状就跑开了。我刚站起来,有人用硬物朝我头上砸了一下,我被砸觉得头昏,感觉有人把我往开拉,但又有人追过来用脚把我蹬倒在地,之后又有五、六个人围着用脚蹬我,用板凳朝我头上、身上和腿上乱打,用棍朝我头上、身上和腿上乱打。中途还有人用炉子朝我身上砸了一下。之后有人把我拉进旁边的餐馆内并把门反锁,后来我被送往临潼区人民医院,简单治疗后送到十里铺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我脚踝位置被烫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腿骨折。脚踝是被汤锅打翻撒出后烫伤的,身上是被对方用脚蹬,用板凳、棍子和炉子打伤,左腿骨折是被用棍子打的。板凳腿部铁质,就是从饭馆拿的,打完我后被扔下和其他板凳在一起。炉子就是饭馆用来热汤的蜂窝煤炉子,打完我后扔在那里和其他炉子一起。棍子,具体我没看见,但能感到对方有两人用棍打我,一个拿铁棍,一个拿木棍,棍不知道他们从哪里拿的,打完我后棍也不知道去哪了。两人都用棍子打我腿了,我腿被两个棍子打了都不只一下,是两棍子一起造成的。对方有六、七个人,打我的时候有一人没有动手,打我的有五、六个人,都是男性,其中一名男子光头,上身赤膊,左右胳膊和后背都有纹身。其他几个人我没有注意,也都不认识。我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无异议。3、证人付某甲证言证,2016年5月4日21时许,我、徐某某、武某某和付某乙相约在斜口窑村机场路口东边的串来串趣饭馆吃饭、喝酒。我们去的时候旁边桌子坐了六、七个男子也在吃饭、喝酒。一直吃到2016年5月5日0时许,旁边桌的六、七个男子吃完饭后准备离开时,他们中的一名年龄较大的男子过来问我们四个说你们刚才谁骂我们了,我们都没有说话。对方一名男子就用手把武某某推了一下,武某某被推的撞到桌子上,桌子上的串串锅被撞翻,里面滚烫的汤流出来把武某某、付某乙和徐某某身上烫伤了,武某某和付某乙害怕就跑了。年龄较大的男子又用啤酒瓶朝徐某某头上打了一下,徐某某被打倒在地。其他人都围过去用板凳朝徐某某头部、身上和腿上乱打。我刚站起来准备拉架,就被一名男子劝到一边挡着不让我过去,这名男子没有动手打人。之后那个年龄较大的男子过来准备打我,但被劝我的男子劝阻没有动手,之后他们两人就挡着我,没有再参与打架。我被挡着的时候看到斜口柳树村的任某从他们的面包车上取了一根铁棍,另外一名男子从面包车上取了一根木棍。他们两人各自用手里的棍子朝徐某某身上和腿上乱打,各自打了七、八下。打完后,任某不知道从哪里找到并抱起一个蜂窝煤炉子,用炉子朝徐某某腿上砸了一下。之后徐某某爬着和我一起躲进串串店的店面,从里面关上门,之后打我们的人就离开了。武某某和付某乙身上被烫伤了;徐某某被打的口鼻都流血了,左腿也被打骨折了。对方年龄较大的男子在现场随手捡了一个啤酒瓶子,打完人后啤酒瓶就被他随手扔了,现在不知道去哪里了。他们打人使用的板凳就在串来串趣饭馆随手拿的板凳,铁质,坐面是圆形的,打完人后被他们随手扔在饭店,和其他板凳扔在一起了。任某使用的铁棍是从他们驾驶的面包车上取的,铁质,长度有一米五左右,直径有3cm左右;另外一名男子使用的木棍也是从他们驾驶的面包车上取的,用绿色胶带包裹,打完人后木棍被遗留在现场,被民警扣押了。武某某,男,30岁左右,斜口人,其他不清楚;付某乙,男,30岁,斜口高沟村三组人;徐某某,男,31岁,渭南市蒲城县永丰镇人。对方参与打架共有五、六名男子。其中—名男子我认识,叫任某,不到30岁,斜口柳树村人;对方有一名年龄较大的男子,不到40岁,身高170cm左右,中等体型,上身穿黑色上衣,其他不清楚。对方拿木棍的男子,年龄应该不到30岁,身高170CM左右,中等体型,上身穿黑色短袖,下身穿牛仔裤,其他不清楚;另外两、三个人年龄都在20多岁,当时场面太乱,我没有看清。对方还有一个男子没有动手,30岁左右,其他我不清楚。对方驾驶一辆银色昌河面包车,车牌号我没有记清楚。证人秦某某证言证,2016年5月5日0时许,在我经营的串来串趣餐饮店,还剩下最后两桌客人在店门口桌子吃饭,其中一桌坐了四、五个人,另外一桌坐了五、六个人。我在店内备菜,突然听到店外吃饭的客人争吵的声音,我从店里出来,看到坐了四、五个人那桌人已经跑的只剩下两、三个人,其中一名男子被打倒在地上。与倒地男子同时吃饭另外一桌的五、六个人正准备各自离开,我看到的时候已经停止打架了。之后倒地男子自己进到我店里面,并从店内将门闭上了。其他人就各自离开现场了。但是具体他是怎么被打的我没有看见。我看到那名被打倒的男子头部流血了,腿也觉得疼,其他人没有受伤。我没有看到使用工具。当时现场有一、两个椅子坏了,还有一个火炉子倒在地上,其他东西都散乱的放在现场。当时比较晚了,除了吃饭的客人,店里就我、我妻子宣某某和我的合伙人付某,事情刚发生时我担心宣某某和付某受伤,让他们两人躲开了。宣某某,女,26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办付家村付一组人,是我妻子;付某,男,30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办付家村付一组人,是我朋友,电话号码:1814904****。事情发生的具体位置就在西安临潼斜口108国道和机场路丁字路口串来串趣。证人付某乙证言证,2016年5月4日21时许,付某甲和徐某某来到我家叫我吃饭,我、付某甲、徐某某就一起去了串来串趣饭馆门口吃串串,我们去的时候任某、付某某等近十个男子也在吃饭。我们吃了一会儿后武某某和另外一个男子也过来和我们一起吃。一直吃到2016年5月5日0时许,我们闲聊的过程中付某甲和徐某某就说咱斜口有些人势大很,成天在外面胡混。付某某和另外一个男子就过来问我们说你们骂谁呢?徐某某不知道说了什么对方就围了过来。我一看对方喝酒了,知道可能会发生打架,就转身准备离开。我刚转身,不知道谁把火锅锅底推翻了,汤汁溅到了我和武某某身上,我俩跑到一边后就离开了,后面发生什么事情我没有看到,我后来听付某甲说徐某某被对方打伤了。我在的时候就是徐某某、付某甲和对方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没有看到打架。后来不知道怎么火锅汤汁被撞翻了。我不要求对我所受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我受伤不严重。付某甲,男,24岁,斜口高沟三组人;武某某,男,30岁,斜口枣园村人;徐某某,男,30多岁,渭南蒲城人;另外一个男子吃饭过程中没有怎么说话,也没有怎么吃,我也不知道他被谁叫来的。任某,男,20多岁,斜口柳树村人;付某某,男,35岁左右,斜口付家村人;还有其他六、七个人,我没有什么印象了。当时已经很晚了,没有什么其他人。事情发生的具体位置在西安临潼斜口办窑村机场路口东侧108国道路边的串来串趣饭馆门口。证人王某某证言证,2016年5月4日23时许,付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西安临潼斜口办窑村机场路口东侧108国道路边的串来串趣饭馆闲聊。我赶到的时候已经是5月5日0时许了,任某、付某某和姬某等人都吃的差不多了准备离开,桌子上只有付某某和姬某还坐在那里。我坐在了他们旁边的桌子。我刚坐下,付某某他们隔壁桌坐了四、五个小伙子也在吃饭,其中一个小伙子说斜口人都势大的很。付某某就问那个小伙你说谁呢?姬某也过去问那名小伙子说你刚才说啥。之后姬某、付某某和那个小伙子撕扯在一起,三个人互相用手朝对方头上和身上乱打。我急忙跑越去拉姬某,姬某头部不知道怎么被对方打破流血了。姬某当时捂着头对我说你看把你伙计打成啥了。付某某喊了一声任某,你舅被打了。对方那名男子倒在地上,任某、付某某、姬某等人就扑着朝那名男子乱打,我忙着拉任某、付某某和姬某,也没有看到他们打到那名男子什么地方。打了半分钟左右,任某、付某某和姬某等人就都停手了。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姬某、付某某先和对方那名男子发生厮打,三个人互相用手朝对方头上和身上乱打。后来那名男子不知道怎么倒在地上,任某、付某某、姬某扑着朝那名男子乱打,具体打到那名男子什么地方,或者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其他人还有没有动手我没有看见。姬某头左侧被打破流血了,对方那名男子躺在地上,但具体有什么伤我不清楚。其他人我没有看到有什么伤。我当时急着把任某、付某某、姬某往开推,而且之前喝了酒,也没有看清楚他们手里拿了什么东西。对方那名男子有30岁左右,其他情况我没有注意。任某,男,24岁,斜口柳树村五一组人;付某某,男,39岁,斜口付家村人;姬某,村里人都叫他“姬某某”,男,38岁,斜口柳树村四组人,是任某的舅舅。事情发生的具体位置在西安临潼斜口办窑村机场路口东侧108国道路边的串来串趣饭馆门口。4、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2016年5月5日0时42分,斜口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斜口机场路口发生打架。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询问了解,徐某某与朋友相约在斜口机场路口串来串趣饭馆吃饭,吃饭过程中徐某某与邻桌人员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对方多人使用工具对徐某某头部、身体、腿部实施故意伤害。民警随即展开调查。2017年1月1日17时10分许,民警在西安市临潼区常堡建材市场抓获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斜口派出所上网通缉涉嫌故意伤害案的在逃人员任某(男,25岁,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办柳树村五一组,身份证号:61012319921221003x,在逃人员编号:T610115010999201612003)。经讯问,任某对其2016年5月5日,在斜口机场路口发生打架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信息证,2016年11月30日,被害人徐某某辨认出任某是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证人付某甲辨认出任某是对徐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的嫌疑人之一。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证,2017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任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窑村机场路口东侧108国道道路边串来串趣饭馆门口。公安机关拍照制图固定证据。7、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急诊病历、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证,徐某某受伤后,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医院、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6384.3元(其中住院费4399.4元、门诊费1984.9元);购买下肢矫形器500元。8、(西)公(临)鉴(法伤)字[2016]0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徐某某左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9、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任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上网追逃。1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任某,出生于1992年12月21日;2016年12月因吸毒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被行政处罚,无刑事犯罪前科。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当庭出示的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举证表示无异议,亦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证据。被告人任某对故意伤害的经过当庭作了供述,该供述与以上证据相符。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其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任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出法定赔偿范围及无证据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任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人任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医疗费6384.3元、购置下肢矫形器费用5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32404.3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海判后寄语被告人任某:你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后果,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你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鉴于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通过这次审判,希望你能切实从中吸取教训,在狱中加强思想改造,力争在重返社会时将自己塑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