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85号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67282W。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标,该公司职工。被告: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27号(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555487363。法定代表人:丁武。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庆波人民陪审员 许怀宇人民陪审员 熊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