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催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武汉金蓝天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金蓝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催22号申请人武汉金蓝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99号(10),组织机构代码69188617-X。法定代表人曾小辉。申请人武汉金蓝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00512742635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武汉金蓝天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0000512742635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3792.14元、出票人为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金蓝天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金蓝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庄审 判 员 殷耀华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