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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刑初45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2015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6)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被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在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廿里堡村南大街20号的家中从事为患者诊疗口腔疾病的非法行医行为。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乡村医师资格证。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书》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廿里堡村的家中继续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其被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仍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5月28日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告人宋某某处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宋某某仍进行口腔诊疗活动,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某某家中发现被告人宋某某正在为一患者进行口腔诊疗。后于当日将被告人宋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自1987年开始经营牙科诊所。2013年11月和2014年9月,其因未取得行医相关证件被章丘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之后继续行医。其诊所位于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廿里堡村南大街的家中东屋,内有两张治疗椅,靠墙有消毒柜和医药柜。其具体从事镶牙、整牙、拔牙、补牙等牙科治疗修复,收费每次50元至60元不等。其每天接诊的患者数量不固定,多时每天二三个,少时一天没有患者。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2.被告人宋某某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两份证明:两份执业证书均载明姓名为“宋兆龄”,执业地点为龙山街道辛店村卫生室,发证日期分别为2010年12月31日和2016年3月29日。3.提取笔录及牙科门诊简单记录核实表证明:2015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宋某某家中开设的牙科诊所内提取牙科门诊简单记录核实表一本,该记录本登记日期为2014年4月8日。记录本中记载李志泉等数十位患者的姓名、电话、诊疗内容、治疗费用等。4.2015年9月17日照片两张证明:2015年9月17日,宋某某正在其家中治疗椅上为一名男性患者诊疗。5.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宋某某诊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5月28日10时5分许,卫生监督员在对龙山街道办事处廿里堡村宋某某处检查发现在其家中非法行医的情况。6.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局出具的章卫医罚字(2013)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2013年11月5日,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宋某某在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廿里堡村自己家中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014年2月25日,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局因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对被告人宋某某作出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宋某某于2014年2月26日缴纳罚款。7.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局出具的章卫医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宋某某因在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苏官卫生室沿街东南屋内开设牙科于2014年7月24日被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局查获。2014年9月16日,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局依法查明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作出章卫医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宋某某罚款六千元。8.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宋某某的两次行政处罚,首先宋某某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其次宋某某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9.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关于宋某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证明:2015年5月28日,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廿里堡村20号进行日常监督时发现,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牙科并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014年,宋某某因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其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10.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自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廿里堡村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1.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前无犯罪记录。针对被告人宋某某提出的辩解,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宋某某提出的其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乡村医师资格证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宋某某虽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乡村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后,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即被告人宋某某可在辛店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基层卫生室可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即由医务人员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全科医疗科的诊疗范围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等,乡村医生在乡村卫生室的从事医疗活动的范围不包括口腔科的专科诊疗活动。从事口腔科的诊疗活动需取得口腔类《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口腔类《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属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疗活动,被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仍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鉴于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牛鲁敬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克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