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曲占库与王金贵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占库,王金贵,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904号原告:曲占库,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民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贵,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民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惠英,女。被告: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安,经理。原告曲占库与被告王金贵、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曲占库在本院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曲占库撤回起诉处理。曲占库预交的部分受理费2698元由本院退还给曲占库。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薛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溥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