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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曲占库与王金贵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占库,王金贵,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904号原告:曲占库,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民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贵,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民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惠英,女。被告: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安,经理。原告曲占库与被告王金贵、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曲占库在本院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曲占库撤回起诉处理。曲占库预交的部分受理费2698元由本院退还给曲占库。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薛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溥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