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世秀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秀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402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秀,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瑞昌市政协副主席(副处级),家住江西省瑞昌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罗嗣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秀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秀及其辩护人罗嗣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世秀担任瑞昌市政协副主席,分管瑞昌市政协科教文卫工作,并分别担任瑞昌市中央商务区项目、瑞昌市人民医院征迁项目等挂点领导。在此期间被告人李世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世秀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世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世秀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了60万元赃款,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世秀担任瑞昌市政协副主席,分管瑞昌市政协科教文卫工作,并分别担任瑞昌市中央商务区项目、瑞昌市人民医院征迁项目等挂点领导。在此期间被告人李世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具体情况如下:1、被告人李世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瑞昌市中央商务区项目违规私建的搅拌站上给予该项目开发商吴某1关照,并收受吴某1所送人民币50万元,分别是:2012年上半年,瑞昌市中央商务区项目开发商吴某1违规私建搅拌站,被有关部门查处后,瑞昌市工信委要求吴某1拆除该搅拌站,为此吴某1多次找到该项目责任领导李世秀帮忙,事后被告人李世秀多次找有关领导帮吴某1协调关系,在被告人李世秀的帮助下,最终瑞昌市政府决定不拆除吴某1的搅拌站。2012年7月,被告人李世秀以装修房屋需要用钱为由找吴某1借50万元,吴某1为感谢被告人李世秀在其违规私建搅拌站事情上给予的关照,及以后能继续获得被告人李世秀在项目其他事情上的关照,随即安排其公司副总经理余某从公司财务拿两张信用卡给被告人李世秀套现50万元。事后,吴某1向被告人李世秀表示不用归还该50万元,算其送给被告人李世秀的好处费,被告人李世秀对此表示认可。2、被告人李世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瑞昌市华东液化气站拆迁及加油站土地置换等方面给予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2关照,并收受吴某2所送好处费1万元。另外,被告人李世秀以借为名找吴某2索要10万元好处费,分别是:2012年上半年,瑞昌市政府启动瑞昌市人民医院新址拆迁项目,其中吴某2经营的华东液化气站位于该拆迁范围,当时吴某2希望政府拆除液化气站后另行置换一块土地给其建加油站,但拆迁领导小组并未同意,为此吴某2找被告人李世秀出面帮其与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之后被告人李世秀多次带吴某2找该项目责任领导及市政府主要领导沟通,后来为加快拆迁进度,瑞昌市政府主要领导让该项目责任领导与瑞昌市政协沟通,安排一位政协领导参与协调拆迁有关工作,后经该项目责任领导与瑞昌市政协沟通后,瑞昌市政协安排被告人李世秀代表政协参与该项目的拆迁工作,事后该项目责任领导为华东液化气站拆迁的事情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被告人李世秀作为政协代表参会并完全站在吴某2立场,极力主张市政府另行置换土地给吴某2建加油站,在被告人李世秀的沟通协调下,瑞昌市政府最终同意拆迁华东液化气站后另行置换土地给吴某2建加油站。2012年下半年,吴某2为感谢被告人李世秀对其的关照,在被告人李世秀的办公室送给李世秀1万元。被告人李世秀分别于2013年2月及2014年1月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找吴某2借款5万元,两次共计10万元,事后吴某2为感谢被告人李世秀之前对她的关照,向被告人李世秀表示这10万元是送给被告人李世秀的好处费,不需要被告人李世秀归还,李世秀对此表示认可。3、被告人李世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何某当选瑞昌市政协委员会上给予帮助和关照,使何某如愿当选瑞昌市政协委员。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世秀临时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找何某借款2万元,何某为感谢被告人李世秀在其当选瑞昌市政协委员会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就拿了2万元给被告人李世秀,并明确表示该笔钱是送给被告人李世秀的好处费,不用李世秀归还,被告人李世秀对此表示认可。4、被告人李世秀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违法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减轻处罚、土地违规挂牌等事项上,为个体开发商徐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徐某1所送22万元好处费。另外,被告人李世秀以借为名找徐某1索要20万元好处费,分别是:2009年上半年,徐某1违法在九江县港口街镇茶岭村私自购买了一块农村集体土地并进行建设,后被九江县国土部门查处并要进行处罚,为减轻处罚并将其违法购买的土地合法化,徐某1请被告人李世秀帮忙找九江县有关领导协调关系,并表示事成后会感谢被告人李世秀。之后,徐某1请被告人李世秀帮忙先后找了九江县相关领导协调关系,上述人员看在被告人李世秀是瑞昌市政协副主席的身份上,在明知徐某1存在违法购买土地搞开发且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况下,在办理土地挂牌手续事宜上都给徐某1提供了关照。2010年2月,徐某1违法购买的土地顺利在九江县国土局挂牌并由其拍得。2010年2月,被告人李世秀以其儿子外出打工需要用钱为由找徐某1借款10万元,徐某1为感谢被告人李世秀在其违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减轻处罚和土地挂牌等事项上的关照,安排其合伙人徐某2拿了10万元给被告人李世秀,并明确表示该笔钱是其送给被告人李世秀的好处费,不需要李世秀归还,被告人李世秀表示认可。2010年7月,徐某1又违规在其之前拍得的茶岭村地块附近购买了一块土地,后被告人李世秀又带其与九江县相关领导协调关系,该违规购买的土地也于2011年12月挂牌,并由徐某1拍得。2011年4月,被告人李世秀以其儿子在外投资需要用钱为由找徐某1借款10万元,徐某1为感谢被告人李世秀在其违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减轻处罚和土地挂牌等事项上的关照,安排其合伙人徐某2拿了10万元给被告人李世秀,并明确表示该笔钱是其送给被告人李世秀的好处费,不需要李世秀归还,被告人李世秀对此表示认可。2011年8月,被告人李世秀以其购买房子需要用钱为由找徐某1借款20万元,徐某1为感谢被告人李世秀在其违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减轻处罚和土地挂牌等事项上的关照,安排其合伙人徐某2拿了20万元给被告人李世秀。2012年下半年,徐某1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安排徐某2找被告人李世秀退还该20万元,被告人李世秀担心其找徐某1索要上述20万元好处费的实情被发现,迫于无奈其于2012年底退了5万元给徐某2。2014年下半年,徐某1被办案机关带去调查,被告人李世秀担心其以借为名找徐某1索要上述20万元的事情被发现,其伪造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给徐某2,并退了4万元给徐某2,以便掩盖其索要20万元的事实。2012年2月,徐某1借被告人李世秀到其公司玩的机会,送给被告人李世秀2万元,用于感谢被告人李世秀之前对他的关照。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李世秀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世秀已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51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世秀的常住人口信息、公务员登记表、九江市委员会九干字(2006)40号关于李世秀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九江市委员会九干字(2007)7号关于瑞昌市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换届候选人的批复、瑞昌市第六届政协委员会委员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吴某1、余某、吴某2、何某、徐某1、徐某2、刘某、李某、韦某、虞某、施某、曾某、蔡晓云的证言、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和企业变更信息、中央商务区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瑞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瑞发该审字(2013)28号关于核准瑞昌市中央商务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瑞昌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借条、瑞昌市关于明确2012年重大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的通知、被告人李世秀和曹义川、黄炫儒的银行交易明细、九江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转让协议、出卖房屋和宅基地协议书、国土厅关于九江县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九江县规划局关于港口街镇燕山坳用地规划复函、九江县政府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的批复、九江县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水华郡项目建设相关书证、水华郡项目财务凭证复印件、借条、项目责任领导周洪文出具的证明、第21次、30次瑞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江西省商务厅关于新建加油站予以规划确认的通知、瑞昌市人民政府抄告单、被告人李世秀向吴某2出具的借条、瑞昌市集美乐整体家装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集美乐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瑞昌中央商务区项目托管协议、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程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和《江西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视频资料及被告人李世秀的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秀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6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世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世秀退缴了部分赃款共计60万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世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世秀所退部分赃款由办案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45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美琴人民陪审员 罗永仙人民陪审员 胡小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维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