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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安市建山青山炭塘机砖厂、江西省瑞滋云梅花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建山青山炭塘机砖厂,江西省瑞滋云梅花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147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建山青山炭塘机砖厂,住所地:高安市建山镇青山行政村。经营者:刘光明,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省瑞滋云梅花鹿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西港村。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建山青山炭塘机砖厂申请被执行人江西省瑞滋云梅花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江西省瑞滋云梅花鹿有限公司已按生效判决自动履行了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