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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长青与郭晚旦、郭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青,郭晚旦,郭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576号原告:李长青,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被告:郭晚旦,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河西镇仙井村。被告:郭春英,女,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原告李长青与被告郭晚旦、郭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长青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长青负担。审 判 员 申占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慧龙书 记 员 张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