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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尤敏、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敏,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尤敏,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梅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罗发秀与被执行人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591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