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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英与上海马腾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英,上海马腾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779号原告:潘英,女,197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马腾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英与被告上海马腾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英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6元,减半收取计2,143元,由原告潘英负担。审 判 长  徐国清审 判 员  谷培涛人民陪审员  沈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