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齐倩与邯郸市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倩,邯郸市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5441号原告:齐倩,女,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邯郸市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289号碧桂园天玺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齐倩与被告邯郸市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