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鑫祖与朱亚锋、闻宝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鑫祖,朱亚锋,闻宝珍,赵金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鑫祖,男,汉族,1950年1月8日出生,住靖江市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筱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亚锋,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闻宝珍,女,汉族,1954年9月8日出生,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霞,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鑫祖因与被申请人朱亚锋、闻宝珍、赵金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918-1号民事裁定以及本院(2017)苏12民终1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鑫祖申请再审称,(2016)苏1282民初8692号案件(以下简称8692号案件),当事人诉求是无效之诉,而本案的诉求是撤销之诉,诉求不同。8692号案件认定协议有效,本案请求撤销有效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否定8692号案件的裁判结果,不构成重复诉讼。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导致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保护,现请求支持申请人要求一审法院审理撤销之诉案。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申请人的诉求是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其与朱亚锋、闻宝珍、赵金霞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而在(2016)苏1282民初8692号案件中,本案申请人的诉求要求确认其与朱亚锋、闻宝珍、赵金霞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系无效协议,该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协议是在公安机关、镇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补偿协议,故被告主张原告胁迫被告签订协议的事实不能成立。原、被告间为朱汉其意外死亡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全部履行。(2016)苏1282民初8692号案件对涉案效力进行审查时,就是否受胁迫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协议有效。现再审申请人行使撤销权,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内容,系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鑫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亚平审判员 沈大祥审判员 孟玉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