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慧情与湖北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霍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情,湖北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霍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244号原告陈慧情,女,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湖北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霍欢,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霍欢,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慧情与被告湖北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霍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慧情提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可��存在诈骗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该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慧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雄书 记 员 刘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