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督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长治县东贾喜平潞安鼓书工作室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治县东贾喜平潞安鼓书工作室,董明生,长治县西池乡周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21民督32号申请人:长治县东贾喜平潞安鼓书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李喜平。地址:长治县苏店镇东贾村。申请人:董明生,男,1962年1月28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喜平潞安鼓书工作室具体承办人)。委托代理人:王全安,长治县苏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长治县西池乡周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职务:村委会主任。申请人长治县东贾喜平潞安鼓书工作室和董明生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7月28日—7月31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西池乡周南村过庙会演出鼓书七场,双方约定共计费用14500元,演出结束后未作结算,该村委会给申请人打下说书款14500元的欠条一支,至今未付分文,现要求被申请人西池乡周南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鼓书演出款14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长治县西池乡周南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过庙会鼓书演出费14500元整。申请费54.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潞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庆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