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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执404)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与被执行人宋存新、翟银涛、张礼田、吕丽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宋存新,翟银涛,张礼田,吕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0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中山西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563754412。负责人杜新华,任主任。被执行人宋存新,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翟银涛,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礼田,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吕丽芝,女,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与被执行人宋存新、翟银涛、张礼田、吕丽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礼田银行存款6055元,并已向申请人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陕0303执404号案件已执行到位部分的执行。二、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可另行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