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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仕龙、杨秀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仕龙,杨秀兴,赵俊杰,崔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财保24号申请人:陈仕龙,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申请人:杨秀兴,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申请人:赵俊杰,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崔庆霞,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申请人陈仕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秀兴、赵俊杰、崔庆霞在中铁十六局五公司南龙铁路NLZQ-4标项目经理部应得工程款20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陈仕龙已以其坐落于尤溪县洋中镇中心街62号1-5层的房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仕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杨秀兴、赵俊杰、崔庆霞在中铁十六局五公司南龙铁路NLZQ-4标项目经理部应得工程款200,000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陈仕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荣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思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